从人田间饮,还至亭,霸陵尉醉,呵止广,广骑曰:‘故李将军’。尉曰:‘今将军尚不得夜行,何故也!’宿广亭下。”9夜里,城内有士兵巡逻,并有“击柝、击刁斗、传五夜”的报更者。当时的击柝也有报警之用,如“豫图也重门击柝以待暴客”11。在当时城市中,为保证夜间秩序的安定,“禁民夜作”12。一般情况下,捕吏夜间也不可随便入私舍。如:“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13
第三,为了城市秩序的稳定,汉代禁止群聚饮酒。“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14只有到节庆之时,为显皇恩浩荡,才准。甚至即使是遇上国之大事,也不能会聚。如元狩二年,“立皇太子……县乡即赐,毋赘聚。”15
第四,重视狗的豢养和管理。狗在汉以前即作为食用,或用来维护治安。到汉代,比较重视狗的豢养和管理,有“买狗四枚”的记载。官家对养狗很重视,如“石匡麦六斗共之官食狗”16。汉代管理治安的亭皆有狗。如:“数亭毋狗,因朔月长□□”17,正因为一般亭皆有狗,故无狗之亭才显突出而记之。汉代对狗的管理很重视,设有“狗监”官。如:“居久之,蜀人杨得意为狗监”,师古注曰:“主天子田猎犬也”18。汉代还设立狗籍,加以登记,遗失也要登记上报。汉简中“狗少一”、“狗少二”的记载颇多,可见汉代对狗的管理很重视。其目的主要是利用狗来维护社会治安。
第五,加大对破坏社会秩序者的打击力度。城市居民情况复杂,贵族、豪侠、富商聚集。史籍中有关城市偷盗、绑架、抢劫、诈骗等案件多有记载。如:“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19。“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20。汉政府面对罪犯猖厥的状况,加强了打击力度。首先,任用酷吏,打击不法。如西汉时,王温舒任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至流血十余里”。其又任中尉,“奸猾穷治,大抵尽靡烂狱中”21。严延年任河南太守,杀人甚多,号曰“屠伯”22。东汉时樊晔任天水太守,“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狱”。“凉州为大歌曰‘……宁见乳虎穴,不入冀府寺’”23。当然,其中也冤死了不少无辜百姓。其次,设立专门官吏,督捕盗贼。在中央设立都尉,郡县分别设立郡尉、县尉。有时,政府还设专人督捕盗贼。如江充入匈奴还,“拜为直指绣衣使者,督三辅盗贼,禁察逾侈。”24汉还设亭负责社会秩序。“高祖为亭长,乃目竹皮为冠,令求盗之薛治”。应劭注曰:“求盗者,亭卒。旧时亭有两卒,一为亭父,掌开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25。“又欲令人衣求盗衣,持羽檄从南方来,呼言曰:‘南越兵入’。欲因以发兵。乃使人之庐江、会稽为求盗,未决”。师古注曰:“求盗,卒之掌逐捕贼盗者”26。可见,汉代各级各地皆设有专门治盗贼的官吏。对渎职者,严厉惩罚。如“名捕平陵明里李蓬宇游君年卅二、三,坐贼杂平陵游徼周敕攻□□市贼杀游徼业谭等之为人奴□”27。
城市的组织管理
1.户籍管理
对于户籍的管理,统治者历来十分重视,早在战国时期,有“举民口数,民不逃栗”28。“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必当名”29。在中,有“自占年”及防止“匿户”的法律规定30。可见,秦代户籍的管理也是很严格的,而汉代户籍管理的措施更为具体。
其一,设置机构和官吏。据载:汉中央“掾史属二十四人”,分西曹、东曹、奏曹、法曹、户曹等,其中“户曹”当是负责户籍管理的部门。如西汉永始、元延年间,尹赏为长安令,“修治长安狱,……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椽吏,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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