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市籍商贩作务,……悉籍记之,得数百人”,然后置之“虎穴”处死31。这就是户曹掾吏与地方官员共管户籍之事例。又曰:“汉置中官领尚书事,……成帝建始四年罢中书官,以中书为中谒者令,尚书郎四人,匈奴单于营部二郎主着羌夷,吏民民曹一郎主天下户口、垦田、功作”。可见,“民曹一郎”也是参与户籍管理的。
其二,强调“人皆著籍”,实行“什伍连坐”,禁止户口随便迁移。汉代法律规定,境内之民必须著籍,脱籍有罪。汉代的原文已佚,但从后世律文可窥一斑。,当即汉律的延续,其中有“诸脱户籍,家长徙三年”的条文,具体处理上的宽严,或许各朝不同,然而脱籍非法当是一致的32。汉代还承袭了秦的“什伍连坐制”,以便“善恶以告”。
对于迁徙者,法律有严格规定。据中记述,迁徙者必须向有关官府申请,未办“更籍”手续,而擅自迁居者,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33。另外,凡民脱籍脱土,凡隐匿不告发,均要受到处罚。如“傅律”规定,凡隐匿人口,里典伍老要处“赎刑”;户口诈伪而不告发者,或赀一甲,或罚一盾,或予流迁34。汉代也当如此,曰:“胡孰顷侯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曰:“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也”。陆元侯延寿“坐知女妹夫亡命,笞三百,首匿罪,免”。可见,秦汉政府对城乡民户之脱籍处理是很严厉的。
其三,汉代户籍归类严格。从有关文献看,有傅籍、弟子籍、宗室籍、官籍、市籍等。傅籍主要为征发徭役之用,不只城市有,乡村也有。汉代设立宗室籍、官籍、弟子籍,皆为了维护其特权,使其享受许多优厚的待遇,对于违法者,则除其籍。如:“楚元王子等与濞等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毋令污宗室。”35至于市籍,则是对商人单独设立的户籍,以区别于普通“编户齐民”,以利于控制商人。这些不同的户口名籍,体现了不同的身份、地位和等级。名籍不同,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也有别。
其四,非常重视定期的“算民”或“案比”。说:“汉法,常以八月算人”。:“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又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这里的所谓“算民”、“案比”,就是指户口的调查登记,而且东汉规定,全国各县、道都必须在每年的“仲秋”,即八月举行。汉代名籍簿上记载的内容,从中可知,有籍贯、住址、爵位、职务、姓名、年龄、肤色、家庭成员及赀产等。
其五,实行名籍“上计”制度。各地将名籍册编造后,每至岁终要逐级进行“上计”。云:“郡守之职,常以春行所在县,……岁尽遣吏上计”。郡之下的县令、长,“皆掌之民……秋冬集课,上计属郡国。”上计不只是名籍,还包括当地的垦田数、赋税收入和社会治安等情况,不过“名籍”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2.卫生管理
城市卫生体现着城市的风貌。汉代在城市卫生管理方面,制定了不少措施。汉代专门负责管理卫生的官吏,史料不曾记载,然而兼管卫生的吏员还是有的。在陵园,“每陵园令各一人,六百石”。“掌守陵园,案行扫除”36。亭的亭父的职责之一就是“掌开闭扫除”37。另外,还有“中涓”官,以管居室卫生。史载:“高祖为沛公也,参以中涓从”。如淳注曰:“中涓,如中谒者也”。师古曰:“涓,洁也,言其在内主知洁清洒扫之事,盖视亲近左右也”38。这里,颜师古与如淳解释不同,看来,中涓官是兼有两种职能,既负责屋内的卫生扫除,又为“中谒”,这点在颜师古的另一解释中得到证明。“于是高祖召其姊为美人,以奋为中涓,受书谒。”师古注曰:“中涓,官名。主居中而涓洁者也。外有书谒,令备受之也”39。中涓官,汉代许多著名大臣都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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