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
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法官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法官如果发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g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
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
在后世的纪录片里,刘建业从那些久远的影像资料里知道在东京审判的整个过程里日本的那些战犯们和他们的辩护律师是如何使用各种手段来推托抵赖所犯下的战争罪行的的。尤其是那些辩护律师十分忠于职守,一度让法庭的审讯变得非常不顺利。而且,在整个审判过程里,沸騰文學中国因为政府的不重视,尽管作为亚洲战场上受害最严重的国家,检察人员也尽其所能,却不能够把所有的与侵华战争有关的甲级战犯都送上法庭,不少的战犯指控人物都是由其他国家的检察官承担的。这明显是与中国的地位不相符的。
“如果事情仅仅是因为这次审判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话,那么相信事情还不会是十分麻烦。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的人手十分短缺,而且,向检察官他们从国内来的时候,国内仅仅给他们开列了一份战犯名单罢了。其他的有用材料,几乎什么都没有。”梅法官摇着头说道。
“这一点,我会尽量帮忙的。我们手上掌握了大批的日本文件,只是数量太多,到现在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没有翻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 重生之抗战悍将 最新章节第三百二十七章 正义(六),网址:https://www.at888.net/305/305114/329_2.html 沙雕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