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举帆而过肆。”边境之地,在城外的市集,规牟不算小,陆逊军曾造成石阳市集有过千人的伤亡。
从规脑质来分类,可分大巿、小巿、草巿和专业化的巿四类。
草巿开始时是自发性质,日后被官府接管,多在城外,与里巿的分别在于没有巿门。
大巿与小巿的区别,多数是大巿为官立而小巿为民立。《通典.卷11.食货》云:“(东晋至陈)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而三国时的大巿,以建业做例:“京师四巿,建康大巿,孙权所
立;建康东巿,同时立;建康北巿,永安中立”(见《太平御览》卷827引《丹阳记》)☆宽先生所写的《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一文中指出东吴建业贵族的里和重要的巿皆设于御道以南的秦淮河流域,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当时建业发达的水上交通,另一方面也是便于把大巿与小巿居分出来,放在突出的位置中。
地方大巿多指州郡所在地的巿;县城的却多数为小巿。不过无论大巿还是小巿,建成后便需置于官府管理≌后南齐东昏侯于宫宛立店肆“模大巿,日游巿中,杂所货物”说明大巿的规格高于小巿,交易范围及规牟更广泛。
官府置市缘管理市集,其职责可参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口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长、伍长弗告,罚金各一斤【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诸位诈给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诈给人,皆作赃与盗同法,罪耐以下有(又)迁之。”即核收市租、维持秩序。
但恐怕收市租才是其主职,至少吴国是这样,《长沙走马楼吴简》都是市吏收租的记录(注6);《三国志.高堂隆传》则记录魏征收“赔小赋”以充国库;汉末交州刺史朱符的酷吏“强赋于民,黄鱼一枚,收稻一斛。”(见《三国志.薛综传》)
还有,驻军之地不是必有城邑,军巿也随之出现〗汉时军巿已设军巿令一职,军舍中有人犯法军巿令可以格杀(见《后汉书.祭遵传》)。《曹操集》收录过一条曹操所颁的《军令》,当中有一句就是严正“吏不得于营中屠杀卖之,犯令,没所卖,及都督不纠白,杖五十。”
军巿不止只有肉食供应,潘璋所立的军巿似还能补充其它日躇需品,否则也不会达致“他军所无,皆仰取足”。
《三国志.仓慈传》注引《魏略》云:“至青龙中,司马宣王在长安立军市,而军中吏士多侵侮县民,(颜)斐以白宣王←王乃发怒召军市候,便于斐前杖一百……宣王遂严持吏士≡是之后,军营、郡县各得其分。”初期军中吏士侵民,这说明普通百姓也可进入军巿,但司马懿既把军营与郡县区分后,军人日后只能入军巿而百姓入郡县巿贸易,以避免再出现纠纷。军巿设军巿侯负责管理,魏晋南北朝民间交易中大量使用的券契也在军巿中出现,说明民巿的管理规则也适用于军巿中。
专门化的列肆包括布肆、帽肆与金玉肆等,不属于此文的范围。
粮巿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社会,所以不像迦太基这些商业国家那样,粮食需求基本是自给自足的,故民谚云:“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赈籴。”尽管巿场流通率不高,但五谷还是城巿居民所必需的,因此在通邑大都中“贩谷籴千钟”,即一家大粮店每年的经营额达到一千钟谷子,也就是一万小石了。
《史记.货殖列传》中对这种千种的大家记作“千户之君,则二十万”(年收入达20万钱)。据《晋书.食货志》所载,东汉永平五年太平盛世,首都洛阳“立粟市于城东,粟斛直钱二十。”但乱世时间总比盛世长,尤其是董卓之乱后“时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二十万。”经曹操的休养生息和兴屯田,北方渐渐复苏△晋短暂的繁荣令巿场又开始活跃,首都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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