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支配,一则以为南洋各埠多有彼之机关,华侨推崇。巨款可集,天大梦想,如此而已”弟等一片公心,尽力为之愉扬,承认其为大统领,凡内地革命之事业,均以归之彼一人,以为收拾人心之具。于是彼之名誉乃骤起,彼又借我留学生之革命党,推戴之名目,《民报》之鼓吹。南洋之西洋各报馆,于是亦逐渐有纪其事、称其名者然后列举孙中山三大“罪状。”十四件事实:
第一大“罪状”是“残贼同志”共有五件事,一是河口起事,孙。中山在槟榔屿报销了刃万,在新加坡则是8万,“盖因地制宜而谎话河口同志为法国人不容。来到新加坡。当地同志责问何姓的镇南关粮台,既有8万军饷,何故退兵。何很愤怒,因为压根就没有这笔款。他们在河口自筹了2万,还被胡汉民取走五千。从河口、镇南关、钦州、廉州亡命到新加坡的同志相约签名、公布此事,共有如多人签名。曾参与孙中山在惠州动起义的曾直卿虽然也是反对孙中山之人,但“恐碍于团体名誉,为反对党及官府所见笑。”劝止他们。孙中山得到消息,嘱人到知英国华民政务司告密,“目为在掉抢劫之强徒,凡八人,欲掩执之,幸有告者,乃始得免,而逃避香港类此者尚多
二是河口、镇南关退出的同志到新加坡后身无分文,欲卖身作猪仔,新加坡的同志与孙中山商量,共同设法。孙:“听之可也,不必管他新加坡同志不忍心,筹款替他们赎身。孙中山却“借此招呼同志之名目,向各埠筹款,名之曰善后事宜”。
三是广西参将梁秀清因故投身革命党,孙中山常利用他,设法愚弄。梁愤怒,得罪了孙中山。当他到新加坡。孙中让“密嘱其党某某某欲毒之以灭口,事为某某某兄所知,密以告粱,乃得不死类此者尚多
四是潮州志士许君秋本是资本家,倾家革命,黄网起义他得到孙中山给的三千元经费,孙却对同志称是七八万。许因为经费不足。自行向遢罗筹款,孙中山“恶之,尽力诋毁。”甚至向警察举报许家窝藏窃贼,许等正好外出才得免。
五是凡反对孙中山的人,他都诬为“反对党,或曰保皇党,或曰侦探对陶成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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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罪状”是“蒙蔽同志”共列举了三项事实,一是南洋《中兴报》实际上只是孙中止。“一人之机关而已。”对于《民报》是筹款困难,对《中兴报》则“集款至于再而至于三”目的要使南洋华侨看不到他掌握不了的报纸。二是日本东京是同盟会总部所在,自咄年以来孙中山在南洋创立支部,通知南洋各地凡是有来自东京或内地筹款、游历的。都以支部长的介绍信为凭。否则不准招待。
向他们耍介绍信,“多不肯。或依违其词”。三是安南同志有倾家资助革命,将家产抵押到银行的,而河口的军饷却并无保障,事后孙。中山又以弥补安南同志的名义,向各坪筹款。“或称尚缺五万,或称尚缺三万。或称尚缺二万,或称尚缺万余,其所以多寡不一之故,亦是因地制宜之道使然也”。实际上“筹款者自筹款,而倾家者自倾家,何尝有一毫之补助”。
第三大“罪状。是“败坏金体名誉”其中列举四事为证,一是不顾全体名誉,污蔑至于不可名状。孙中山到离日之前接受一万四千元赠款,被东京党人得知,大起攻击。“夫各为同志,则各有权利义务,乃不期东京一二同志,分财则讲平等,而义务则责我一人当之,办事也。筹款也,惟我是问。而我于自行筹款之外,又要筹款以顾各地之同志,东京以许多人不能顾一《民报》,我力稍不及顾,则为众谤之的矣这有孙中山的亲笔书信。
二是新加坡有资本家陈某愿出资二千支持革命党,中山与陈素无关系,他与居中联系的人约定取得此款二八分。他得一千六,对方四百。款到之后,此人全数交给孙中山,未分利之事。此后其人自往遢罗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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