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的影视合作……等等。
早期官方引进美剧的时候,其实国内的网络版权已经经历了一次相当严重的梳理。但当时只是版权的正规化,要求所有网站播送剧集必须得到授权,并没有涉及其他。
不过当《深红》开始放映之后,国内就开始大批量地往外输出电视剧,而甚至国外也开始主动地寻找一些国内的热剧来看。结果就有抄袭大作被原作公司给起诉和告上法庭,而且……对方还打赢了这场官司。
这可是前所未有的事情。要知道,国内有一些特定工作室的电视剧作品,一直有着根深蒂固的抄袭剽窃习惯,并不是没有人自主自发地掐过这些电视剧,也不是没有人向广电局告发检举过,只是这些作为始终毫无意义,并没有影响到部分热门电视剧受到追捧和一部部地出续集。
事实上大部分观众是不在乎抄袭与否的,他们只在乎看到眼里的电视剧好看与否。但是是不是具备原创能力对于制作方来说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前者代表制作方可以自主产出作品,而后者的创作却必须依附前者而存在。
这代表什么?
这代表如果这个世界上只剩下各种模仿、剽窃和抄袭的作品,那么所有观众将只能看到许多千篇一律,不断自我重复的作品。抄袭外国经典作品,也许有许多观众并没有看过这些作品,因此觉得很新奇很好看。但是这些新奇却是并不属于抄袭作品自身的,再如何新奇好看的梗,如果一个看了一千遍一万遍,他还会觉得新奇好看吗?
这是为什么很多人要呼吁保护原创,反对抄袭的原因。他们要保护作者的自我创作能力,也要保护他们自我创造的意志。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时候,法律要在借鉴和抄袭之间划一条分割线的原因。其实法律或者道义从不阻止一个人从既有的作品或者知识里面学习什么,它们禁止的是对自我创作能力的摧残与扼杀。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对于抄袭剽窃的惩处,本身是在保护被抄袭者自我创造的意志,阻止抄袭者对于自身自我创造能力的舍弃。
《深红》之后,随着国内在文化娱乐业上面与世界的接轨,国家加强了对于这方面的控制和管理。而同时伴随而来的就是过去几十年都没有过的专利官司热潮。整个社会好像是要在短短的几年内打完过去十年遗留下来的各种侵权官司。
丁诚工作室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解散的,而且被树成了剽窃案件的一个典型。他在这四年之间经历了整整六场侵权官司,其中后面四场都是由著名的知识产权律师李泽维经手。这六场官司让一位前途远大的知名编剧身败名裂,变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也让李泽维声名大噪,成为知识版权法律领域的一根标杆。
而从丁诚被起诉的第四场,李泽维就开始在一般的赔偿之外提出一个额外的要求,要求对丁诚执行一个新概念的资格刑,就是“剥夺公众商业发表权利”终生。
此时诸如此类资格刑的种类和在国内实施的实例还是不多的,不过在第六次官司的时候,李泽维提出的要求终于被法院接受。
丁诚被判“剥夺公众商业发表权利”四十年。在这四十年之间,他不能以自己创作的任何涉及版权归属的内容进行发表和获取商业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影视和其他改变授权的相关行业如游戏文案等。
这场官司的胜利震撼和震慑了整个行业的同时,也让许多人心思活泛起来。从那之后,版权官司对于抄袭剽窃者的威慑力大大增强。
当然,这都是后话。
此时林舒看着电视之中主持人对于《深红》的褒扬,却是觉得《深红》的创作者和制作人一定想不到,这部剧本身会对未来国内的文化产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
可见有时候,优秀的创作本身就是对于抄袭剽窃的无情嘲讽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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