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意的宣战布告,这是一个标准的宣战书,明确说明宣战书开始生效的日期:“兹正式宣布,自中华民国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时起,中国对德意志、意大利两国立于战争地位,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可是对日本的“宣战布告”,就让人看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宣战布告”没有提到宣战书开始生效的日期,只是含糊地说:“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如果当时召开一个记者招待会,外国人问:“中国从哪天开始和日本进入战争状态?中国和日本的条约、协定、合同从哪天开始作废?”中国人怎么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勉强按发布文书的日期来解释:“1941年12月9日开始,中国和日本处于交战状态,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从今天开始作废。”难道1937年7月7日到1941年12月9日,中国和日本之间的战争是非正式战争?在1941年12月9日之前,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仍然有效?只要仔细看一下对日本的“宣战布告”和对德意的“宣战布告”,就会知道对日本的“宣战布告”缺少最关键的生效日期。当今国际间的一切条约、协议、最后通谍、宣战书,最不能缺少的一个要素就是文件的生效日期,如果一个文件没有明确的生效日期,那么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宣战书要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没有表明生效日期的宣战书自然无效。所以只要对照一下国际法的基本常识,就可以明白那份对德意的宣战书有效,而那份对日本的宣战书无效。这份“宣战布告”只能内销,不能出口。外国人看了这样莫名其妙的“宣战布告”,是佩服中国人呢?还是笑话中国人呢?
原先,一直有人很纳闷,中国的教科书为什么对“对日宣战”这么遮遮掩掩,看到这个宣战书的原本,大概就会明白这份宣战书拿出来实在太不成样子。想来中国当时的专家也不至于不明白没有确切生效日期的宣战书无效这个国际法常识,恐怕当时国民政府发布这个“宣战布告”,只是为了鼓舞中国人的士气,正如《李宗仁回忆录》所述。这个“宣战布告”只是意在“内销”,当时国民政府也没有准备日后拿这个宣战书在国际上进行交涉。中国这份宣战书不但没有被国际上承认,其实连中国人自己在事实上也没有承认,因为一旦承认,中国在很多事情上就要陷于非常不利的地步。比如战犯的审判,国际法庭上只对战争期间的战争犯罪进行审判,因为中日战争是1937年7月7日开始的,所以1931年“九一八事变”时的屠杀事件就不予起诉。如果中国的宣战书有效的话,中国对日本的正式宣战日期是1941年12月9日,那么按照国际法,1941年12月9日前的屠杀事件就不予起诉。这样一来,1937年的南京大屠杀的凶犯岂不是无法追究了?日本人倒是希望中国这个宣战书有效,这样一来8年侵略战争就变为4年,要赔偿的话,赔偿费也得减少一半。如果中国人在教科书中加上对日宣战一条,把抗日战争解释为:“抗日战争于1937年7月7日爆发,国民政府1941年12月9日正式对日宣战,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学生们肯定要不解地问:“为什么中国要等到1941年12月9日才对日宣战?正式宣战以前的战争是非正式的吗?”这样的教科书,不但不能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反而会使学生对中国的历史产生疑问,所以教科书干脆不提。由于宣战不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物,宣战书是否有效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中国的这份对日宣战书,当事人日本没有承认,远东国际法庭上没有承认,就连中国人自己在事实上也没有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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