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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不是哦(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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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莫之能行也。”老子感慨道:“知我者希,则我贵矣。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

老子所言之“道”即“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萧呵,潦呵,独立而不垓,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这句话意思是,在天地生成之前,宇宙中就有混沌的物体存在,它幽静无声,广阔无边,无依无靠又长存不改,它就是化育万物的慈母。“我”——老子不知道它的名字,就勉强称它为“道”,命名为“大”。

由此得知,老子所言之道首先具有物质性,是天地万物生成的原始动力源,并且它的存在独立而不可丈量,具有无限性。对于“道”这种力量,老子自己是无法给予它确切的描述的,所以他认为,道只是权宜之称。

道的特性:老子说,“道冲,而用之,有弗盈也。”道体似虚而实,所以体内蕴含用之不竭的物质和能量,但不会因自满而溢出。老子认为,道体柔而不刚,内部单纯,外部朴素无华,且清澈透明,长存于天地之间。所以道无处不在,不管是个人,还是人类社会,包括天地万物都应该效法道而运行,而道法自然,返璞归真。这里的“自然”字面解为自己如此,但是道与自然规律是同一的,也即“国中四大”皆应效法自然无为而无不为的特性,从而保持自身“天长地久”。

老子所处当时西周社会,诸侯各国穷兵黩武,战乱频仍,社会之礼仪伦理已无法恢复,所以老子看透人类社会之所以会纷争不已,都是由于圣人、礼仪、法令、**、智慧等有为措施所引起的,正是因为社会看中名利、实力、好胜等荣誉,所以天下才会出现资源有限性的占有之争。老子因此提出回归自然,顺应无为而治、清净绝智的自然世界的规律,从而才能守弱胜强,达到小国寡民的平静生活,“民至老死而不相往来。”[6]

2、“德”:“德”是“道”在伦常领域的发展与表现,因此由道进入德是由自然秩序同向社会秩序的一道屏障,即转而论述人的行为规范。德与法都是规范社会与人的行为的约束力量,但在老子那里两者有不同的地位。老子认为,上德的本质与道之德的本质同于一,因此上德源自于“道” 。老子所言之德也不同于常人所言之德。第三十八章载:“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不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失德,失德儿后失仁,失仁而后失义,失义而后失礼。”

老子认为,上德主张无所事事,一切顺应自然,带有明显的“无为”特征,可理解为因循自然的行为规范。这种因循自然的德重生命,轻名利,持守清静,戒除贪欲,息心止行,悟道四达,自然无为,同时以百姓之心为心,将自身与自然融为一体,最后归于道。下德由上仁、上义及上礼组成,需要人实际去实行与推广,带有明显的“有为”特征,注重人为的行为规范。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老子眼里,孔子推行的仁义理智信只是人为教化的结果,没有达致真正无为超脱的上德境界,所以贬之为下德。上德的无为境界与法本身需要国家制定、国家干预以及公之于世的特性相违背,所以法律不过是下德的范畴而已。但是下德之中,法律与仁、义、礼又有所不同,老子并没有把法纳入到下德的探讨范围之内,似乎可以得出,老子认为,仁义礼是高于法律的,而法律不过是一种治国之器物。

老子之德与孔子之德有区别,同时也不同于“礼”,但是世俗之法与礼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程度来讲,春秋战国时期,礼法之间是合为一体的。孔子之德在老子看来是属于“下德”范畴,是属于人为规范的领域,而老子认为,上德表现为无为,即不去考虑德与不德的问题,反而是最大的德。[6]

二、“道法自然”的本体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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